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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12
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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