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
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
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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