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和深化我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地方税
务局关于贯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89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国税发[1997]27号)的精
神,我局结合云南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云南省城镇地方税收征管改革
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农村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
以下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征管改革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切实加强对征管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局已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州、市、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
公室或专门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改革意见和实施办法及省局的工作部署,并
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同时,要将征管改革的工作计划、所面临
的困难与问题及时向当地党政主管领导汇报,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对改革工作的关怀、
支持与指导。
二、征管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且我省地税系统的情况差异较大,征管改
革不强求“一刀切”,各地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总体部署下,摸索适合本地
区实际情况的改革路子,但改革方案须按程序报批。
三、软件及网络建设
为了规范统一开发运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避免浪费,省局将组织有关专业人
员对全省征管应用软件进行研究,力争逐步规范征管软件。
全省网络建设,省到地市州级广域网的建设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地市州至县级
的网络建设,由地市州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云政办发[1997]
89号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向当地政府汇报,采取“以奖代补”或列入预算等
办法解决征管改革经费。
四、组织验收
改革分步推行到位要进行验收。省局拟订于明年适当的时候,组织有关人员对全
省各地征管改革情况进行验收评比。在验收评比之前,各地州市也要对县市进行验收
评比。验收标准另文下达。
附件:云南省城镇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办法
为推进和深化我省城镇税收征管改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
贯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意见》(云政发[1997]89号)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包括
城市、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征管法》所规定的基本征管制度之一。在税收征管改革中,税务登
记是税源监控的前提条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税务登记概念。根据《征管法》所规定的总概念,我省地方税收征管执
行过程中应分开为开业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等四
大类。
2、税务登记实行分散受理、集中管理的办法。为提高税务登记的质量与效率,
减轻基层的工作压力,方便纳税人,应对税务登记实行分别由基层单位按程序受理申
报,统一由县级地税机关的职能部门审核办理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必须按照《征管法》规定时间进行验证和换证。
二、纳税申报
自行申报制度,是由纳税人自行依法办理税款申报缴纳等一切纳税事宜,并对申
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项工作是现代化征管的基础,也是提供服务、实施征管监控和税
务稽查的前提。主要工作有四个方面:
1、纳税申报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确定的税务登记中的初始申报、代扣代缴报告、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报
告、年度核定申报、减、免、缓税款申报以及现场申报等均属纳税申报的管理范围。
2、申报方式可采取以下三种:
第一种 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二种 邮寄申报。即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
关。
第三种 电子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视网络将纳税申报表
列信息及有关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此种申报方式主要适用于核算健全、管理规范的
纳税人和为纳税人提供申报代理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3、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在现阶段应当以直接上门申报方式为主,以利加强监
控。有条件的地方,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核算健全、管理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
纳税人中推行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方式。随着条件的改善逐步扩大。
纳税人依法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代理申报的,可以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
4、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往的申报纳税记录、财务管理水平、办税人员素
质等综合情况,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并在纳税申报办法、申报方式、申报资料种类、
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促进纳税申报质量的提高。
三、税款征收
从我省目前的征管现状出发,税款征收的基本方式可采取:
一是对财务核算健全,税源比较稳定的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期内,由纳税人自行
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
资料,并附盖有经收银行收讫税款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即
“三自纳税”。
二是对不具备“三自纳税”条件的纳税入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
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
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参与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三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义务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情况需要实行委托代征的,按照
《征管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四是定期定额征收。对有《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实行定期定额
征收。
五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管理,由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准备金,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
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划款入库。
依照税法规定分期预缴、按期一并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归集分期预缴的缴款凭证,
于法定申报期内,按上述方式之一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对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纳税人,可按现行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结算税
款,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信用卡。
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持纳税手册和信用卡(专用缴税卡)或存折,在银行储蓄网
点划卡的办法报缴税款。此外,为了加强源泉控制,减少征收成本,各级地方税务机
关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纳税人、不同税种的特点依法实行委托代征,并按
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四、帐务票证管理
帐务票证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因此必须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对于企事业单位及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征管法》和国家规定的有关企业财务
会计制度建帐建制,纳入正常的税收征管。
2、对于个体工商业户,条件具备的按《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
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及国
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
进行查帐征收管理试点,逐步推开。凡符合条件不建帐或帐务反映不实的,要实行政
策导向,即就高核定定额。
3、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发票管理的主要内
容包括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检查及违章处罚等方面。内部
工作必须做好发票的印制、领销管理,分类建帐,专人专库专车安全运输保管,做到
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外部必须加强对发票使用、保管、缴销的监督、检查和违章处
理。同时要做好发票工本费的结算收缴,专款专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应用计算机加强
发票的管理工作。
五、税务稽查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将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
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日常稽查是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的常规检查;专
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检查;专案稽查是根据举报或者前两
类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的个案检查。
2、推行新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监控系统
选择并确定被查对象,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按照选案、检查、审理、
执行的规范流程进行操作。
3、建立双层稽查体系,加大稽查力度。在大中城市,建立市税务局和区税务局、
税务分局双层稽查体系,区税务局、税务分局一级稽查机构主要负责根据选案结果进
行的日常稽查,并辅以专项稽查和一般案件的专案稽查;市税务局一级稽查机构侧重
于大要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的稽查以及全市稽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小城市和中心城
镇实行市(县、区)一级稽查。
4、建立协税护税网络,要加强同公安、财政、邮电、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海关、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加强与基层政权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协作关系,
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制度和奖励制度,使之形成监控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依靠协税护
税网络清查减少漏管户,打击偷漏税违法犯罪行为,增强监控税源的力度。
六、违章处罚
违章处罚是税务机关(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依据《征管法》和税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法定
程序办理,做到合法、公正、有效,尽可能避免出现显失公正的情况。
七、税务服务
税务服务是一项综合性的征管工作,是要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引
导纳税人及时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法期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是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主要工作包括:税法宣传、法规送达、政策咨询、
办税辅导、票表供应、办理减免缓退、办税人员管理、检查处罚、复议诉讼等。当前
应着重抓好:
1、在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城一般要以区、县局(分局)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
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大厅的建设要按
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税服务厅建设的规定》的通知(云地税发[199
7]184号文件)办理。大厅内要设置税务咨询、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受理申报、
税款征收以及办理其他税务事宜等一系列窗口。使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内能同时办理
各项涉税事务。有条件的,还应商请银行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营业柜台,与相关的银
行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服务。加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直接监控
管理的能力。
不具备条件建立办税服务厅的,要合理设置申报受理点。纳税申报的受理地点要
相对集中,要因地制宜,尽可能方便和满足纳税人的需要,并逐步提高层次。
2、省局通过定期编印地方税收业务手册及《云南地税公报》,汇集全国人大和
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公布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和省局制定的地
方税务行政规章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地州(市)以下的地方税务机关要定期或不
定期向纳税人提供有效的税法咨询,以及介绍计算机纳税管理、办税流程,税款计算、
申报、填写等的纳税指南。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地方税收信息。
3、各地要有计划地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中建立和发展地方税各代理业,为需要
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纳税人出于自身的需要,可以依照税收法规,委托社会中介
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税务代理的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纳税申报、税款
缴纳等涉税事务。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建立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
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税务代理的管理办法,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
辅导,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税务代理资格审查和考核认定。税务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
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八、管理监控
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的实行和税务专业服务的集中化,税务专管员的管户方式将
逐步被取代,因而对纳税人的监控要求较之以往大大提高,大量的纳税信息需要集中
进行处理,必须依托计算机实施监控和管理。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赋予每一个纳税人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
人识别号。各类登记、申报、缴款和其他涉税表格、文书,以及从银行、工商、海关
等第三方采集信息,均须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2、建立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
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到综合信
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
依托计算机对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以税务登记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未申报、
中止申报情况;以应征数核算的税收会计分户帐,监控纳税人的应缴、减免、实缴、
滞欠、在途、提退情况;以申报和纳税信息的对比,监控纳税人履行义务的动态变化,
为税务检查提供依据;以登记、申报、缴税和违章与否,监控发票供应。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在整个监控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
与重点监控的关系,适时抓住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征管重点、难点、热点,加以突破。
建立完善监控系统,致力于掌握有关完整动态的税收资料,强化控制管理,切实提高
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
4、建立纵横交织的计算机监控管理网络。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或下世纪初,力
争建成省、市、县三级计算机网络。外部逐步实现与公安、工商、海关、银行等有关
部门的横向联网。
5、运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的单位,均应采用全省规范统一的征管计算机应用
软件。技术标准应严格按照《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标准》和国家税务总
局适时公布的(税务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规范)进行。
九、税务档案
税务档案管理工作是税收征管改革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当前必须在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简化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工作有:
(1)把档案资料划分为税务档案和税收资料。按照档案资料的法律效力,把档
案资料划分具有法律效力的,即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制作并签章的各类法律文书
的税务档案,和由税务机关自行制作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税收资料两大类。
(2)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法律文书,应按照《档案法》及其有关规定规范种
类,明确保管期限、保管方式、保管机构及责任人、以及保管调用的管理规定。随着
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和税务信息处理中心的建立,逐步实现税务档案的
集中序时保管。
(3)应用计算机存储税收资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征管
难度日益加大,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税收管理需求不具有法律
效力的信息资料也再不断增加,存储、加工、处理这些税收资料已成为目前征管改革
进程的一大难题。为此,应用计算机存储、加工、处理税收资料势在必行。用计算机
存储、加工、处理税收资料将大幅度减少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的工作压力,
促进地方税务工作向高层次管理迈进。
(4)取消和简并一切不必要的税务档案和税收资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
照合法有效的原则,借助计算机技术,取消和简并一切不必要的税务档案和税收资料。
(5)建立新的档案和资料的管理使用原则。一是按照档案管理的各类法律文书
的调阅使用应遵照《档案法》所规定的办法进行管理;二是对计算机存储的税收资料,
应借助计算机技术,设立一定的口令权限以后,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行调阅、加工使
用。
十、机构职能
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务和
税收收入计划执行的税务机关为基层征管单位,主要是指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税务分局
或税务所。征管机构要根据管辖纳税人的多少、管辖区域的大小、征管力量的强弱、
计算机化程度的高低,内设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
查、政策法制四个系列划分设置。
在城市和中心城镇,按行政区划和税源集中区设置分局,撤销税务所。年组织收
入500万元以上的税务分局,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三个系列内设;
收入达不到500万元,但人数允许的可按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和税务稽查两个系列
的管理模式进行内设。
条件成熟的地方,在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以试行机构间的分离模式,成
立地方税收的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分局。地、州、市、县各级税务机关的机构
设置应当适应改革的需要,并作相应的调整,以利于落实为征管服务,为基层服务。
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制四个系列,分
工执掌如下:
--管理服务系列:纳税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应纳税额核定、受理各项税
务申请、部门配合与协税护税、外部信息采集等;
--征收监控系列: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
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证管理;
--税务稽查系列:受理举报、综合选案、制定稽查计划、实施稽查、案件审理、
案件移送、稽查案件结果分析;
--政策法制系列:税收政策调研反馈、执法监督检查、税务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
讼案件的应诉等。
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内设或外设)、四个系列的职
能划分,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但税务稽查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40%。
附件:云南省农村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办法
为推进和深化我省农村税收征管改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地
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意见》(云政发[1997]89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
我省农村地方税收管理实际,确立了我省农村实行“集中征收,划片管理,重点稽查,
定期轮换”的模式,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农村税务机构的设置
农村税务机构的设置,必须按经济区划设立税务所(分局),根据收入规模的大
小、管辖纳税户的多少和征管力量的强弱等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的范围。原已按行政区
划设立机构的,要改按经济区划设置;条件暂不成熟的,可采取暂保留原税务所的牌
子,人员相对集中调用,实行定期开门办公征税。
原有已按经济区划设立征收机构的地方,可根据“集中征收,划片管理,重点稽
查,定期轮换”的模式要求进行调整。
少数偏远、特殊地区,可以从实际出发,对专管员管户的形式作适当改进。
通过机构的调整,要实现由专管员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
员管户向管事转变,由分散征收的粗放型管理向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集约型管理转
变。
二、职责划分
农村征收机构和岗位的设置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三个系列划分,
以事定岗,以岗定责,职责分工如下:
--管理服务系列: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
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
--征收监控系列: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
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税收计会统工作及票证管理。
--税务稽查系列: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
岗位设置的具体数量及职责,由各地结合征收机构管辖区域的大小、所管纳税人
的多少、征管力量的强弱等条件确定。人员较少的所,也可采取一人多岗,实行专业
化分工与“分阶段工作法”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即实行相对的岗位分工,征期集中力
量侧重征收,征期以后集中力量侧重稽查。
鉴于农村税务所都是最基层的单位,故不再设置复议与应诉机构和岗位,但县
(区)税务局应当有机构负责承办此项业务。
三、改进纳税服务
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在税务所设置办税服务室,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
豪华,但求实用;在交通、通讯不便的偏远山区设置征收点,在保证税款不流失,方
便纳税人的前提下,采取设置代征点或巡回征收方式,实行定期定点征收。
办税服务室要设置税务咨询、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受理申报、税款征收以及办
理其他税务事宜等一系列窗口、柜台,以满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需求;纳税人少、
业务量小的,也可以一个窗口多个功能。要悬挂或公布办税流程和服务规范,并备有
各种纳税指南和税法宣传资料;要实行业务骨干值班制,负责税务咨询,为纳税人释
疑解难。
四、多种方式征收
我省农村地域广、税源分散,在实行集中征收的同时,要因地制宜地同其它征收
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
1、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集中征收管理的办法。
2、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采取划片管理,定期定点征收或巡回征收的办法;定
期实行轮换,轮换具体办法及有关的考核制度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
3、各地税务机关可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同纳税人、不同税种的特点,依法
委托相应适合的单位或人员代征税款,以加强源泉控管。实行委托代征后,税务机关
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清理,防止漏管漏征。检查的重点是应登记而未登记办证
的漏管户,防止有证户向无证户转化。
五、税务稽查
农村税收征管的税务稽查工作由县稽查分局和农村税务分局(或中心税务所)共
同负责,农村税务分局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县
稽查分局负责各种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并负责对农村税务分局(或中心税务所)稽
查工作的考核。
在强化对偷逃税稽查的同时,要加大对漏管户的检查力度,除与工商行政管理等
有关部门定期核对登记户数,还要不定期派员走街串巷,走村串乡,依靠协税护税网
络清查减少漏管户,以增强监控税源的力度。
各地农村税收征管改革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城镇税收征
管改革实施办法执行。实施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办法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以
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
式转变。并把税务所创建具有“五小”(小伙房、小菜地、小图书室、小活动室、小
浴室)的文明税务所,成为政府基层单位的典范。
上一篇: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