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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1-0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规范和完善地方税收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除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17号)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外,省

局根据云南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再作如下明确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报批

  减免税的报批必须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

委、省政府有关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纳税款的规定进行。凡属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纳税

人提出减免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批准后执行。未经地方税务

机关审核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

  二、减免税申请

  符合减免税报批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书面

的减免税申请,减免税申请必须载明减免税的税种、依据、范围、年度、期限、金额、

企业的基本情况等,以及根据不同税种、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

资料。

  三、减免税调查和审批

  (一)对减免税的调查不得少于2人;调查必须作出详细的、实事求是的报告。

  (二)依法建立和实行集体审批制和分管领导审批负责制。

  (三)审批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审批报告

必须详细注明审批引用的依据。

  (四)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五)审批减免税的手续要完备,所需资料要齐全。

  (六)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请示后,

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地税机关。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单个税种的规定权限办理,不得搞层层下放审批。

  (二)受理减免税申请,必须通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

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调查核

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四)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

时进行核报和审批。遇有必要的,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再作决定。

  五、减免税监督管理

  减免税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地方税务机

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

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

检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地方

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

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地方

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优惠,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

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四)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

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

  六、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

间、年限、金额、用途。

  (二)各地要建立完善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按各税种减免税统计要求,统计上

报减免税情况。

  各地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减免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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