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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