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明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缴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3-01     浏览次数:

昆明、曲靖、楚雄、玉溪思茅市(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昆明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统一汇兑缴纳的申请》。经审核,该公司在省内下设的十二家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分公司均为在其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规范管理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昆明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昆明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在省内下设的十二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自2007年度起以昆明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昆明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下属的十二家公司若经营管理体制或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具备独立核算条件,应及时报告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不符合统一纳税条件,即应分别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层报省局备案。
     三、昆明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在省内新设立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需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及时向省国税避提出申请。
    
     附件:昆明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在云南所属分公司名单(略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禁向个体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