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地税局,省直机关各单位: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规
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讲话
精神,严肃个人所得税法,促进全社会纳税风气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办发(199
5)8号文件精神,现就党员、干部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纳税意识。目前,我国社会分配的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
公民个人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拉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比较悬殊。对此,
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仅具有经济意义,也有政
治意义。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要从讲政治的
高度,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带头守法,依法纳税,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以
实际行动维护税法的尊严,做依法纳税的模范。
二、自觉执行税法,主动申报纳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自觉
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自己的各项应税收入,自觉主动纳
税。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
负责人,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
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的要求,向组织申报收入的同时,
凡个人收入达到征税起点的,都应就地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依法纳税,并
要经常教育、督促自己的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依法纳税。
三、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开口子、打招呼。《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及减税、退税、补税的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
执行这个规定,不得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开口子、打招呼,影响和干扰地方税务机关的
正常征管工作。
四、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违
反税法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地方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
职,严肃查处。对有关当事人先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规定处罚,并由地方税务部门
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党员、干部违章情况反馈卡”(表
式附后)及有关详细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反馈卡后,应及时组织力量查核。
对违反税法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组织
人事部门不予提拔重用。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党员、干部税务违章情况反馈卡(略)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安装承包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