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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7]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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