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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2-04     浏览次数:29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现将设立税务违

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中心全称:***(国税机关名称)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中心

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日常工作由稽查分局指定人员负责。

举报中心不是建制性机构。

  二、设立举报中心时,各地要本着“节约、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适度的宣传活

动,比如召开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参加的座谈会,或者以地州市为单位在当地报纸、

电视台上公布各县(市、区)局举报中心的地址、电话号码等。具体方式由各地确定。

  三、设立举报中心的时间应不超过年底,有特殊原因在年底前设立不了的,经电

话请示省局稽查局同意后,可在不迟于1998年3月底以前设立。

  四、各级局要为举报中心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录音电

话。各级局的举报中心,应建立健全举报受理登记、转办及督办制度,加强对举报案

件的查处。

  举报中心设立后,各级局办公室信访工作方面收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转举报

中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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