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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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