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查处偷税、抗税、
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并
将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便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查处偷税、抗税、
骗税等违法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是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直属
工作机构,对内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地方税务系统的税务稽查工作;对外是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独立行使法律、法规赋
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应本着依法治税的宗旨,严格执行税收法律、
法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维护税法的尊严。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建成一支拥护党的基本
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明纪律,勤奋工作,廉洁奉公,依法治税的地方税务稽
查队伍。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促进稽查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 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置稽查局,各地、州、市地
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征收分局设置稽查所,各级稽查机构的设置(更名),应该机构设
置审批权限的程序报批。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含税务稽查所,下同)由本级地方
税务局直接领导,并接受上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不作为本级地税局的内设机构,人员使用基层编
制,各级稽查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数,由各级局在上级局下达的总编制数内调剂解决。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内部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
等四个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按照综合、检查两大系列设置内
设机构,以形成稽查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
综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确定、检查结果的审理、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
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检查部门负责稽查的实施与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人员应由政治素质较好,政策业务水平较高,
综合协调能力较强的干部组成。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按一
定比例配备专职稽查人员,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机构
设置、人员配置情况应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备案。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执
法要求履行税收执法职责。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报上
一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备案。
第三章 任务与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基本任务: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
税收违法行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正确
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交流稽查
工作经验,进行稽查工作业务培训,监督检查所属各级稽查机构的稽查工作情况,协
调跨地区涉税案件的查处。
二、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本辖区内纳税人的地方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查出
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三、受理、转办或直接查处人民来信、来访举报的有关涉税案件。
四、负责稽查查补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
五、完成本级地方税务局领导及上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税务稽查管辖
第十三条 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
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并实施分类稽查管理,合理调整各类稽查频率,不断提高
稽查质量。
日常稽查是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扣缴税款)情况进行的常规
检查。
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的重点检查。
专案稽查是根据举报或者前两类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而进行立案查处的个案检
查。
第十四条 在实施分类稽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省、地(州、市)、县(市、区、
税务分局)和税务分局(所)四级地方税务稽查体系,加大稽查力度。
第十五条 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主要负责对全省性涉税大案要案和重大举报案件
的专案稽查,组织安排全省性专项稽查工作,协调跨地(州、市)税务违法案件的协
查工作。
第十六条 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主要负责对本辖区内涉税大案要案和
重大举报案件的专案稽查,组织安排全地区性专项稽查工作,协调跨县(市、区)税
务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
第十七条 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主要负责编制、安排本县(市)稽查工作
计划,负责对辖区中心城镇纳税人履行地方税纳税义务情况的日常稽查,并辅以专项
稽查和一般涉税案件的专案稽查,同时负责对本县(市)各农村税务分局(税务所)
辖区内的各种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及对农村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工作的考核。
区地方税务局(或税务分局)稽查局(或稽查所)主要负责编制、安排本区稽查
工作计划,负责对辖区内纳税人履行地方税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并辅以专项
稽查和一般涉税案件的专案稽查。
第十八条 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纳税人履行地方税纳税义务情况
的日常稽查。
第五章 稽查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税务稽查计划管理及选案制度。稽查工作计划应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
需要和稽查力量情况进行编制、安排,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步骤地开展稽查
活动,合理调节各类稽查的频率;稽查对象的选择应根据科学的方法进行,减少选案
工作中的主观性、盲目性。
第二十条 税务稽查实施制度。税务稽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查并制作
稽查报告,以保证税务稽查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一条 税务稽查审理制度。税务稽查审理应对检查结果是否属实,处理意
见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并制作处理决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发出。
第二十二条 税务稽查执行制度。税务稽查的执行应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严格执行,
以保证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二十三条 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制度。税务稽查档案实行一案一档,专人管理制
度,未经批准,被查对象及与案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特殊情况需抄录、复制或
借阅的,需经批准,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
时间和内容报送稽查工作计划、总结、报表、案例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税务稽查法律文书管理及使用制度。严格各种税务稽查法律文书的
管理和使用制度,以保证稽查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五章所列制度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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