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2-10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一并贯

彻执行。为了进一步搞好申报纳税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税收入库的管理,结合我省实

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接本通知前纳税人已经在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符合《银行帐户管理

办法》的,当地人民银行给予认可;新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开设

“税款预储帐户”的有关手续,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

  二、接本通知前已经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需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补

办认可手续,新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设置的“税款预储帐户”作为纳税人(企业)的专用帐户,专门用来

结算税款,不得办理提取现金或结算等项业务。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设立的专门用

于纳税人集中纳税的场所,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办税服务厅内不得开办居民储蓄等

其它金融业务。

  四、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银行部门要积极协调,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

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