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
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
通知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