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
税发[1997]20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7]20
8号)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
通知》(云国税所字[1994]第031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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