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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
知》(财税字[1997]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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