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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仅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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