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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来内地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7]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来内地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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