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
员)所得劳务报酬,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按其每月收入总额的15%作为相关
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