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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3-1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

员)所得劳务报酬,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按其每月收入总额的15%作为相关

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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