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7]1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我省使用的契税完税证暂定为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征收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定期报上一级征收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第四联(记帐),征收机关作记帐凭证(白纸黄油墨);
第五联(通知),作核发、换发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的依据(白纸绿油
墨)。
二、从1998年起,契税完税证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在新的契税完税证
下发前,原由财政厅印制的完税证仍可继续使用。
三、契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式样及
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印制。各地要注意控制印制数量,避免浪费。
四、各地务必加强对契税票证的管理监督。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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