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与省地税局云地税发
[1997]381号批复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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