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
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
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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