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
的函》的通知(国税函[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配合有关部门做
好换证衔接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
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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