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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朝山电站税收分配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4-10     浏览次数:

临沧、思茅行政公署,云县、景东县人民政府:

  为妥善处理好大朝山电站税收分配问题,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充分

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参照漫湾电站税收分配模式,提出的具体分

配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朝山电站在建期间的主体工程(主体工程指导流洞、跨江工程、发电厂房、

砂石料系统、尾水工程五大项)建筑业营业税和电站建成发电后的电力增值税以及

随以上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项收入,按景东县48%、云县5

2%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除上条所列税种收入外,大朝山电站应缴纳的其它地方税税收收入(企业所

得税除外),实行属地征管,按现行财政体制划分归属。

  三、为有利于两县共享税收的征管,确定电站主体工程建设期间的建筑业营业税

及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自1998年1月1日起,统一归由云县地方税务局

负责征收;电站发电后的电力增值税由云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随电力增值税附征

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云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已由两县分别征收的电站主体工程的建筑业营业税及

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先由两县分别进行清理,提供具体数据资料报省地方税

务局审核、批复。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复后的两县收入数,先按两县分享比例计算

出的应得数额进行清算,实际征收数小于应得数的县的部分,先用1998年征收的

税款补足,剩余税款再按确定的比例在两县间进行分配。

  电站发电后征收的电力增值税,先用实征数进行两县间分配后,再由两县各自分

别以75%和25%的比例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负责两县共享税收征管的云县税务征收机关,应对征收的共享税收设置过渡

帐户,按月将所征税款按比例划转两县入库,征收机关要严格依据确定的比例划分收

入,不得拖欠和弄虚作假。两县应本着相互信任、互相支持的态度做好具体协调工作。

如有不同意见,应报省协调处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定期检查两县

共享税收的征收管理情况及税款划拨情况。

  五、大朝山电站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及分配问题,留待下一步再研究解决。

  六、为尽可能解决好目前电力生产利益转移较多的问题,妥善处理好发电环节和

售电环节的利益分配,省级财税部门除继续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外,有必要

在权限范围内研究并采取一些措施适当调整利益分配关系,以保护边疆、民族贫困地

区发展电力生产,支持电站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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