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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4-1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城镇土地使用

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98年起,对我省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方案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指导思想

  按照公平、合理、受益与负担相结合,有利于土地使用税职能作用的发挥为主要

原则。

  二、调整方案

  1.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大城市(昆明)3.5至10元,其中:盘龙、五华区5至10元,官渡、西山

区3.5至7元;小城市2至5元,其中:曲靖麒麟区、玉溪红塔区、楚雄、大理、

个旧市为2.5至5元;其他市2至4元;县城1至2元;建制镇、工矿区0.75

至1.5元。

  2.土地使用税分等定级:

  昆明市:盘龙、五华区为二个等级,官渡、西山区为三个;小城市为三个;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为二个。(详见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3.土地使用税具体等级税额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在省规定的

幅度内确定,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4.改变原按一类县、二类县、三类县分别设置税额的做法,统一全省县城税额。

同时,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贫困县、边疆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市)的土地使用

税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省规定税额的30%。

  5.新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1989年省定的税

额同时废止。

  三、积极组织,做好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调整工作。与原来的税额相比,此次土地

使用税税额调整幅度较大,各地要认真组织,确保新税额顺利推行实施。一是要做好

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理解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二是要积极主动的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有关

部门的配合;三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调整工作作为98年度的

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使此项工作尽快落到实处;四

是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合理划分土地等级和确定税额。

  四、各地接文后,务必于今年上半年完成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调整工作。各地、州、

市地方税务局于6月底前以书面材料将你地区的税额调整情况报告省局。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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