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8]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
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标准,对福利企业
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国
税部门对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企业、校办企业的实际退税返还
情况按半年进行统计,上半年于7月20日以前,下半年于次年元月20日以前书面
报省国税局增值税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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