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8-13     浏览次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

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对于此次科研机构转制中涉及我省进人中国铜铅锌集团的昆明贵金属研究所,请

按《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做好该初究所转制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

理工作。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