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2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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