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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2-22     浏览次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

补充规定,请与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税政[2000]6号)一并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

国家税务局反映。

  一、汇总(合并)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申报管理问题。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于年度终了后10天内提出

申请(并按要求附报有关报表及资料,下同),经主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省国税局

(或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给予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

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应在2000

年6月底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后可抵免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的印刷问题。为了及时贯

彻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

0]13号文件所附的3张表(式样),均由各有关单位自行印制。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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