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0]
12号)要求,为确保我省农税票证换发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更换票证及原用票
证的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1.从7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农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牧业税完
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农业税收税款退税凭
证、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农业税收罚款收据和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
理证明10种票证,原使用的耕地占用税免税证、契税免税证、牧业税免税证、畜牧
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和牧业税定额完税证不属换发范围,仍继续使用。
2.各地要认真做好新票证印制的统计工作,准确测算全年使用量,并将票证印
制统计表于2000年3月15日前上报省局农税处,由省局统一印制。
3.延用的票证省局按年初各地上报计划印制,不再汇总统计。
4.对规定信用的票证各地应由县以上的征收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
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按规定上缴上一级征收机关后统一销毁。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附件2:全省更换农税票证印制数量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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