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等企业的请示报告,要求由省级主管机构统
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
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的有关规定,经
研究,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从1999年度
起由省级主管机构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年终统一计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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