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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3-1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9]22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严格执行各项条款规定,积极对企业进行宣

传,为我省防伪税控工作的进一步推行打好基础。

  二、省局、地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和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有关推行防伪税控系

统的职责分工维持现状暂不调整。

  三、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有关业务监督和指导,帮助他们协调

一些具体业务问题;技术服务单位要切实认真负责地做好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

调试、操作培训以及维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

  四、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时,须在原《防伪税控企业认定

登记表》上加盖“变更”或“注销”字样;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填制该表,并将原表附

后备查。

  五、实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帐核算”的管理制度,

切实保障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全。各地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防伪税控系统专用

设备的管理,专柜存放,同时建立收、发、存台帐,严格收、发、存制度。对库存专

用设备实行按月盘存、按季上报制度,即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增值税防伪税控

专用设备盘存表》上报省局。

  各级服务单位对企业用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亦应实行“专人管理、专库(柜)

存放、专帐核算”的管理制度,按月盘存,并将盘存登记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

备盘存表》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六、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金税卡、IC卡)以及按《办法》第八条规定

收缴的两卡,各地要造册登记妥善保存,适时由省局通知集中收回按规定予以销毁。

  七、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需加盖的“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丢

失被盗”戳记样式由省局统一制定,各地依样制作使用(戳记式样附后)(略)。

  八、关于《办法》中规定使用的表、单、通知书等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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