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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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