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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3-2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一、根据省政府同意的我省十四个部门联发的云科发[2000]03号文件规

定,我省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转制之日起,在

5年过渡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对非关联的科研机

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确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审核。即省属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核;地、县属企业由地、县地税机关审核。

  三、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用于资助,其扣除额的确定,由县

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四、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发的云财税政[2000]2号通知中有

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是指国税系统所管企业的审批权限。地方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确定仍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

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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