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一、根据省政府同意的我省十四个部门联发的云科发[2000]03号文件规
定,我省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转制之日起,在
5年过渡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对非关联的科研机
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确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审核。即省属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核;地、县属企业由地、县地税机关审核。
三、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用于资助,其扣除额的确定,由县
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四、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发的云财税政[2000]2号通知中有
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是指国税系统所管企业的审批权限。地方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确定仍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
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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