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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3-20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税收征管,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云政发

[1999]20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

1999年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情况,提出了非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的

有关意见,现印发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一、非机动车报停车辆的管理

  1.非机动车辆一次报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报停免纳税手续按年度办理),由

车主持非机动车辆行使有关证件、税讫标志、上一次完税税票和纳税记录手册到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填报《非机动车报停免纳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报停的,报停车辆停使期内免纳车船使用税。

《非机动车报停免纳税申请审批表》一份交报停申请人,二份随同非机动车辆行使有

关证件、税讫标志、上一次完税税票和纳税记录手册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编号分户保

存。

  3.报停车辆在申请停使期内需行使使用的,车主在使用前须持《非机动车报停

免纳税申请审批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领取税讫标志和非机动车辆行使

有关证件、上一次完税税票和纳税记录手册,方可行使使用。

  4.一个纳税年度内,报停车辆在申请停使期内恢复使用时间不足半年的,给予

减半征收,超过半年的按全额征收。

  5.报停车辆申请停使期满,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1)需使用的按第

3条规定办理;(2)申请继续停使的,按本办法第1条办理。

  6.报停车辆未完税使用的,一经检查发现,除补缴税款外,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州市制定。

  二、非机动车车主失业后的征免管理问题

  非机动车车主失业后,可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失业证、非机动车行使有关

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自行车免税手续,领取免税税讫标志。

 

附件:非机动车报停免纳税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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