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3-3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

的通知》(国税函[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