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
的通知》(国税函[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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