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全省地税稽查机构的建立,稽查队伍的不断发展,稽查收入逐年增加。为了
正确核算、使用办案经费,统一规范核算口径,严肃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加强稽查
经费管理,确保稽查工作的正常运行,结合我省稽查工作的实际,现就稽查办案经费
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查办案经费来源
1.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经批准按稽查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稽查办案经费。
2.上级拨入的稽查办案经费。
二、稽查办案经费的管理
稽查办案经费原则上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帐簿、报表,
严格按照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规定完善核算和开支审批手续,必须按照规定分别设
置专职或兼职的会计和出纳。
三、稽查办案经费的核算
为规范核算制度,统一核算口径,核算办法统一采用“预算会计”核算办法,实
行独立核算。由于经费收支不大,较为简单,年终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四、稽查办案经费的支出范围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国税发
[1998]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的规定,按本级留用稽查办案经费的
5-10%提取举报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2.购置经本级地税局领导批准的稽查所需各种交通、通讯工具、办公设备、取
证设备以及其他特需器具;
3.支付办案调查费用及印制与稽查业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文书费用;
4.支付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费用;
5.支付稽查人员的办案以及交通、通讯津贴或补贴;
6.支付与稽查业务有关的其他特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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