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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税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5-12     浏览次数:

昆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营业部、各县(市)区支行: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0]5号),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税收入库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云地税发[2000]5号、云地税二字[2000]21号文件所规定的

征收范围,各纳税单位缴纳的地方税收收入入库级次不变,仍按原企事业单位的入库

预算级次缴库。

  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昆明市(除东川区外)辖区内省属企事业及

金融保险企业(含省属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医院、各类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等)及其下属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一)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范围内的上述各纳税单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

征收分局申报缴纳税收,直属征收分局仍按原规定的收入预算级次分别入库,缴款书

的收入级次栏填写“省级”、“市级”、“××区级”。支库具体负责库款收纳工作,

税收缴款书的收款国库栏统一填写“昆明中心支库”,昆明中心支库应针对云南省地

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是新增征收机关的特点,专门设柜,单设帐务,独立核算,并

做好核算工作。

  (二)安宁市、呈贡、晋宁、富民、宜良、嵩明、石林、禄劝、寻甸县辖区范围

内的省属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省级收入(省属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营业税),由省

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委托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由直属征收分

局督促检查。收入预算级次为“省级”,收款国库栏统一填写“昆明中心支库”,所

使用的税票统一由直属征收分局领发。其余地方税收收入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征收

管理,入地方金库,由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列入考核。人民银行昆明辖区各县(市)支

行收到税务部门缴来的省级预算收入,应将款项划人行昆明中心支库核算的省级预算

收入户。

  三、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所征收入库税款的核算工作,并及时与人行

昆明中心支库对帐,直属征收分局按月向各级政府、财政报送当期收入报表,并与当

地地方税务局做好对帐工作,对帐过程中发现税款级次错误或混库的应及时调整。

  四、本通知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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