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0]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在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中,必须认真填发或上报《增值税防
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需求
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入(出)库单》、《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收、发、存台
帐》、《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盘存表》、《认证结果通知书》、《防伪税控系统
故障登记表》、《丢失、被盗金税卡(1C卡)情况表》,正确使用专用发票认证戳
记。对此,省局已统一印制了以上表格并制定了戳记样式,现就防伪税控系统表证书
使用及其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上表格的启用时间为2000年6月1日。届时请各地按《通知》要求认
真执行。
二、为了确保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全,对已发行给企业但未安装、使用的
专用设备必须收回由主管税务机关保管,待其有条件使用时再重新发行给企业安装使
用。各地对库存专用设备进行按月盘存时,须将已发行给企业但未安装、使用的专用
设备列入统计并注明。
三、为促使企业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省局重申,凡已发行安装防伪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企业,不再供应手写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为了区别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已否,省局决定增加一枚“已经认证”戳记(
样式附后),由各地依样制作使用,即对已经认证过的专用发票加盖戳记。原省局云
国税征字(1996)39号文件规定使用的“经过认证准予抵扣”章戳从接文之日
起一律停止使用。
五、对于《通知》要求加盖的“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丢失被盗”及本
文要求增加的“已经认证”戳记,请各地抓紧制作使用。
附:戳记样式(规格:长4.5CM、宽3CM)
XXX国家税务局
已经认证
认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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