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9-04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口径,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地方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云地税发[1996]158号文件贯彻执行。
  一、核发范围及时间
  所有在云南省境内设立的、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属
于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范围;核发时间从1996年9月10日起,于1996年1
0月10日止。
  二、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程序
  (一)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基层主管地税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
填写税务登记表,报送有关办证所需材料。
  (二)基层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有关办证资料,经审核无误后,集中后分
批报送地、州、市地方税务机关。
  (三)地、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对有关办证资料审核合格后,将企业的名称、企
业所在地行政区域码、企业统一代码、企业类别、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六项内容登记
成册,一并报送省局领证。
  (四)省局对地、州、市上报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将委托有关地方税务师事
务所代办有关核发证事宜。
  三、注意事项
  (一)基层主管地税机关应将企业提供的统一代码证书载明的9位码并在其前面
加挂6位行政区域码填写在税务登记表封面上。
  (二)未取得统一代码证书的企业,基层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其到技术监督部门
办理。
  (三)要求企业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办证所需材料的具体份(套)数,由
各地、州、市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保证省局留存一份(套)。
  (四)没有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表的地区请速到省局领取,及时供给纳税人。
  四、收费
  对每套税务登记证收取145元(工本管理费65元、代理费80元),由各基
层主管地税机关在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收取。各地、州、市集中向省局领证时,
每套上交省局100元(工本管理费20元、代理费80元)。需要增加副本的,每
本按20元收取。
                                                                       (2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