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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9-04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局防伪税控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为稳步推行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顺利完成总局下达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内必须完成首批48户百万元版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和其他百万元版开票企业的防伪税控系统安装调试工作,要求于1997年1月1日实现企业自行开票,并将试点情况于1997年1月31日前书面报省局防伪税控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地应认真调查辖区内企业情况,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开票企业,逐步纳入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并认真制定分期分批推行计划,连同《企业现有设备调查表》(附件1)和《企业调查汇总表》(附件2)于年底前上报省局防伪税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企业防伪税控系统业务技术培训由各地、州、市局负责组织,对经过培训并能熟练操作的企业操作人员应发给《防伪税控操作技术合格证》(附件3),凭合格证上机开票。对国税机关防伪税控系统技术人员培训问题,省局将另行通知。
  四、经培训合格的企业,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征字[1996]01号)规定,发给《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并按规定领取“金税卡”和“税控IC卡”,实行微机开票。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征字[1996]31号)规定执行。对经认证系统认证的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加盖“经过认证准予抵扣”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认证章》(附件4),认证人还应签名负责。对未加盖认证章和认证人未签名的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税款。
  六、上述各种表、章,除附件3由省局统一制发外,其余由各地依样制作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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