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做好我省国税系统税源报表的编报工作,提高报表质量,各地要严格按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要求编报企业所得税半年报、年报。
二、为便于省局了解各地税源的变化情况,各地税源半年报表、年报表的分析报告要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具体要求的指标进行分析说明。
三、省局年终对各地目标管理对口考核中的报表考核部分将按此《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