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的通知(云财农税字[1996]17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9-12     浏览次数: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需在税源集散地、邻近外省区交界、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产品主产区或恰当的交通道路上设立一定数量的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发挥查验征收的积极作用,防止偷漏税,加强源泉控制,促进源头征收。请各地结合实际,合理布局,按尽量少设,少在国道、省道上设,又能有效控制税收流失的原则,按下表要求于9月25日前将确需设立查验征收点的情况上报我厅审核,报省政府核准后正式设立,依法开展工作。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