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进行廉政规定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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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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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关于在全系统进行廉政规定考试的通知》(国税监发[1996]00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1996年10月,具体考试时间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考试的内容及参加人员: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人员廉政手册》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有关文件为主;地税系统内全体地税干部、正式职工和从事税收业务工作的助征员必须参加考试。因工作原因未参加者要进行补考。
三、方法:
(一)考试形式由各地确定;
(二)时间为90分钟,当场发卷、当场收卷,评分由各地自行组织;
(三)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内的考试由本级机关的党组织、人教、监察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的考试,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要求: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对待,要有一名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考试前可根据各地实际,安排复习或组织学习有关材料;
(二)各地参加考试人员不得低于实有人数的95%,考试及格率必须达到90%以上,达不到的,须进行复考或补考;
(三)各地要将考试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11月5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考试的试卷、评分的资料、总结等由各单位统一保存,省局将对考试的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地税人员廉政规定考试试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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