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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更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1-12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识别普通发票的真伪和流通,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我省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现通告如下: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主管的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
  1、《云南省工商业销售统一发票(甲式、乙式、丙式)》;
  2、《云南省电力销售发票》;
  3、《云南省煤气销售发票》;
  4、《云南省自来水销售发票》;
  5、《云南省农、林、牧、渔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6、《云南省加工、修理统一发票》;
  7、《云南省车辆维修发票》;
  8、《云南省收购统一发票》;
  9、《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
  10、《云南省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
  11、《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发票》;
  12、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使用的其他发票。
  二、使用的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征:
  1、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
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
下呈橘红色荧光反应。
  3、发票联(收购发票为记帐联)框格中间位置,有采用无色荧光油墨潜印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在紫外线灯下呈绿色荧光反应。
  三、我省国税机关主管的所有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规定购领、
保管和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和转让,严防丢失和被盗。
  四、我省国税机关主管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
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凡不符合规
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五、从新版普通发票启用之日起,各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将旧版普通发票清点造册,
报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缴销并按照规定方式销毁。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
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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