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总工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技协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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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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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含县级市)总工会(办事处)、地方税务局、职工技协;省级有关厅、局(公司)工会、职工技协:
新税制实施后,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曾以云工(1994)总字第10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新税制实施后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进一步调动我省工会职工技协积极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加大技术扶贫力度,增强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的技术开发后劲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提高职工科技素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作出了新的贡献,创造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也为国家开辟了一定的税源。鉴于该文件执行时间到一九九五年底止,为进一步发挥工会职工技协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就工会职工技协的有关税收问题重申于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在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中,凡符合云南省地方
税务局云地税发(1996)252号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
二、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从事下列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按“企事业单位进
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
依法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1.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技术论证、项目预测、专题
技术调查、分析评估、工艺技术设计的咨询服务项目。
2.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承担的增大技术含量、提高产品性能、提高产品
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消除环境污染、实现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技术开发、技
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服务、专项技术培训项目;承担从调研、构思、设计、研制、
安装、调试直至投产的服务项目以及实用技术成果承担的难题招标、进行难题攻关的
项目。
3.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承担对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和零部件以及在安装、
调试过程中含有攻关性质的消化、吸收、仿制、创新、研制项目;承担的对进口设备
及部件的攻关性修复,进口和国产报废设备的修复再生项目。
4.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承担的非标设备和零部件、工模夹具的开发研制
项目;通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技术项目。
5.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对我省贫困地区的技术扶贫项目。
以上项目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的部分,可按“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
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
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三、为鼓励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加强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10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云财税字
(1994)015号文件精神,对其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持有科委技术市场管理
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九五”期间给予免征
营业税照顾税。
四、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给上级职工技协的团体会
费和县及县以上(包括省级产业)技协向基层技协收取的团体会费,在“九五”期间
暂免征收所得税。
五、对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的减免税,各职工技协实体必须按规定提取后
进入资本公积,用于职工技协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六、凡参加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组织的活动并取得报酬的个人,应按规定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以上所称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是指各级职工技协,按省总工会、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省职工技术协会联发云工(1992)总字第98号和第159号文
件的有关规定兴办,经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
八、为防止非工会职工技协实体享受上述政策,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工会
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必须出示由省地方税务局、省职工技
术协会联署的“云南省职工技协实体年检证书”。具体年检办法由省总工会技协办公
室制定实施,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九、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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