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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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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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普通发票的管理及对纳税人的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发票专用章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凡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必须作用统一的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统一印模式样刻制(印模式样附后),具体刻制方法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规格:长4.5CM,宽3.3CM;分三行,第一行为使用者名称;第二行为发票专用章字样,第三行为税务登记证号(或居民身份证号),字体为4号宋体。
四、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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