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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云南省交通运输专用票据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1-2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交通运输管理处,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为加强交通运输专用票据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1994年省地方税务局与省交通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交通运输专用票据管理试行规定》,通过两年来的试行,对维护我省正常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和统一交通运输专业票据的管理,保证国家税费收入,促进交通运输经济的协调发展取到了一定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票据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96)43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调整国税、地税征管范围和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换版的规定,就我省交通运输专用票据的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1.从1997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专用票据全部采用专用水印纸和防伪荧光油墨统一由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2.交通运输专用票据的式样不变,原套印的《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票据专用章》改为《云南省交通运输票据专用章》。(票样不再另行下发)
  3.新版交通运输专用票据自1997年1月1日启用,原旧版交通专用票据一律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止,过期一律作废。
  4.调整交通运输专用票据的审批和发售程序,即先由各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年(或按季)将用票量于年末(或季末)的前一个月报县(市)地方税务局,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统一将发票发售给交通管理部门,再由交通管理部门发售给用票单位或个人。
  各县(市)级税务机关每年(或每季)必须根据交通运输市场的用票情况及交通管理部门上报的数据,统计整理后上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到省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后下发给各县(市)发售。
  省属交通专业运输企业使用的交通运输专用票据,由各运输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购买;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将省属交通专业运输企业和其他用票单位或个人分开管理,并定期将省属交通专业运输企业的用票情况整理报
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6.货物运输专用票据,只在经税务机关登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货
物配载中心(站)及交通专业运输企业使用;个人及机关、事业单位、非专业运输企
业的车辆发生货物运输时,应到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货物配载中心(站)开
具专用发票。
  7.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票据的用票单位须将用票量及票样于年底前一个月
报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后,逐级上报到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
方可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领购。
  8.交通运输专用票据属有价证券,各县地方税务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
受委托开具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相应的使用、保管制度,设置有关帐薄,
配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管理、发放工作,并定期填写《云南省发票购、用(售)、
存月、季报表》和《发票管理情况年报表》,将发票的发售、使用情况上报各地、州、
市地方税务局,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计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9.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切实做好交通运输专用票据
的发售和代征税款工作。工作中若出现问题,应及时将情况整理上报各部门的主管部
门,由省厅局协调解决。
  10.本补充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请各地接此通知后速将一九九
七年一季度的用票计划(用票量较少的地区可按年度计划报,但须注明)于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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