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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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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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三条:“油气勘探开发劳务项目范围的具体界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制定办法并报总局备案”的规定,经三省(区)协商一致,现对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范围的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范围的明细项目。
(一)地质勘探工程
1、地质测量
2、控制地形测量
3、地球物理勘探(1)重力(2)电法(3)二维地展(4)三维地震(5)
地震测井(6)航空磁测(7)化学勘探
4、探井(1)新探区临建工程(2)钻前工程(3)钻井工程(4)固井工程
(5)试油、酸化、压裂等井下作业
5、运输、吊装、搬安作业
6、油气田科研、通讯服务
(二)油气田开发工程
1、开发井(含注水、注气及检查并)(1)钻前工程(2)钻井工程(3)录
井、测井、中途测试作业(4)固井工程(5)试油、酸化、压裂等井下作业
2、油气集输工程(1)井口及抽油机安装(2)联合站、结转站、清管站、动
力液压站、供热、注气、配气、集气、压气等站场建设(3)原油稳定装置(4)气
体处理装置(5)集油、集气管线(6)输油管线(含单井井口至储油设施的公路、
水路运输)、输气管线(7)脱硫
3、注水工程(井口安装、注水站、配水间、注水管线等)
4、供水工程(井口工程、供水站、供水管线)
5、脱水工程
6、供电工程(变电所(站)自备电站、输电线路)
7、通讯工程(架设通讯线路、通讯电缆)
8、污油处理工程(污水处理站、污水管线)
9、油气田作业区道路工程(公路、铁路、桥梁、涵洞、码头等)
10、排水工程
11、防护工程(护坡、护坎、堡坎、河堤、海堆工程等)
二、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所属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
单位名单及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三、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加强核算,对既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
发劳务,又为本油气田提供其他劳务或对外提供劳务的,必须对不征税的油气田勘探
开发劳务与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分别核算,否则,一并征收营业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
复》精神,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已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在以后
应纳的营业税中抵扣;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
五、本通知的解释由各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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