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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12-2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0]7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报表格式:
  自文到之日起,全省地税部门报送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必须使用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统计报表(见附件)。与全国税务统一报表不吻合的各类报表一律停止使用。
  二、有关案件上报材料要求:
  凡属地税执法工作范畴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均须如实统计,填表上报,并附案件分析报告。案件分析报告要求一案一报,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事由、处理依据、结果;对案件的简略分析和经验总结、建设和意见。
  无复议、应诉案件发生地区,也须报空表备案。
  三、报送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分上半年和下半年报送。上半年于7月31日前,下半年于次年1月31日前。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及材料。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略)
   2.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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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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