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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月征收统计快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12-0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拨付办法及行业移交征收管理的规定尚未出台。为了做好征费程序改变后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上报报表的数据真实可靠,确保组织收入任务的落实,现将修改后的《统计快报》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统一口径认真填报。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地于2001年元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的《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统计快报》。由于改进后的征费办法尚未出台,各地先将《统计快报》式样复印给所属征收单位,待征费办法下发后,省局将连同其它有关报表一并印制,统一下发。
  二、要求各地按时、按质、按量报送《统计快报》及报表分析说明,以便及时、快捷地将征收情况向各级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反馈,研究解决征费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加大征费力度,提高收缴率,为完成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要求,为我省“两个确保”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三、编表具体要求,(一)横行项目填报要求:
  1.“应征户数”按社保部门提供的户数(含调整数)填报。
  2.“实征户数”是地税部门实际征收的上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人)户数。
  3.“缴费单位职工人数”按社保部门核定人数填报。
  4.“缴费单位工资总额”以社保部门核定的征收养老保险费单位(人)的工资总额为依据填报。
  5.“应缴养老保险费总额”按社保部门核定的当月应征收数填报。
  6.“实际缴入养老保险费总额”以缴费单位(人)办理缴费业务,银行盖章后返回的缴费凭证中的实缴金额为填报依据。
  7.“应缴数中实缴数”指本月应缴养老保险费额中实缴的养老保险费数。
  8.“收回本年欠费数”指本月收回本年度的新欠数。
  9.“收回以前年度欠费数”指本月收回以前年度的欠费数。
  10.“滞纳金”指当月实际发生滞纳金。
  11.“罚款”指当月实际发生罚款。
  12.“实际欠费数”按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总额减当月实际缴入养老保险费后
的余额填报。
  13.“平均缴费率”是实际缴入养老保险费总额除以应缴养老保险费总额乘以
百分比。
  (二)竖栏项目填报要求:
  1.“合计”等于行业统筹单位加国有企业加集体企业加其它类型企业的合计数。
  6.“本年累计数”是当年各月实际发生数的累计,但“本年累计的实际欠费数”则是一个动态指标,等于本年累计应缴养老保险费总额减各月应缴数中的实缴累计数再减收回本年欠费累计数。
  7.“比去年同期增减额”按可比口径计算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减的绝对额。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落实。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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